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零二条司法解释第十一章 出席法庭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零二条

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不得采取可能影响陈述或者证言客观真实的诱导性发问以及其他不当发问方式。 辩护人向被告人或者证人进行诱导性发问以及其他不当发问可能影响陈述或者证言的客观真实的,公诉人可以要求审判长制止或者要求对该项陈述或者证言不予采纳。 讯问共同犯罪案件的被告人、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被告人、证人、被害人对同一事实的陈述存在矛盾的,公诉人可以建议法庭传唤有关被告人、通知有关证人同时到庭对质,必要时可以建议法庭询问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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