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第三百九十七条条司法解释第十一章 出席法庭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九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后,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公诉人需要出示、宣读、播放有关证据的,可以申请法庭出示、宣读、播放。 人民检察院基于出庭准备和庭审举证工作的需要,可以取回有关案卷材料和证据。 取回案卷材料和证据后,辩护律师要求查阅案卷材料的,应当允许辩护律师在人民检察院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上一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九十一条下一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九十三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三百九十一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九十一条第第三百九十三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九十三条第第三百九十九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九十九条第第三百九十二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九十二条第第三百九十五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九十五条第第三百九十八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九十八条第第三百九十六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九十六条第第三百九十四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九十四条第第三百九十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九十条第第三百八十九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八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