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九十四条司法解释第十一章 出席法庭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九十四条

人民法院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庭前会议的,由出席法庭的公诉人参加。检察官助理可以协助。根据需要可以配备书记员担任记录。 人民检察院认为有必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可以建议人民法院召开庭前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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