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第三百九十四条条司法解释第十一章 出席法庭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九十四条人民法院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庭前会议的,由出席法庭的公诉人参加。检察官助理可以协助。根据需要可以配备书记员担任记录。 人民检察院认为有必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可以建议人民法院召开庭前会议。←上一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九十六条下一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九十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三百九十一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九十一条第第三百九十七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九十七条第第三百九十三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九十三条第第三百九十九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九十九条第第三百九十二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九十二条第第三百九十五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九十五条第第三百九十八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九十八条第第三百九十六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九十六条第第三百九十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九十条第第三百八十九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八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