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第十二条条行政法第二章 原料与产品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申请化妆品新原料注册或者进行化妆品新原料备案,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注册申请人、备案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二)新原料研制报告; (三)新原料的制备工艺、稳定性及其质量控制标准等研究资料; (四)新原料安全评估资料。 注册申请人、备案人应当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科学性负责。←上一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下一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二十一条条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第二十三条条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第二十二条条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第二十四条条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第二十条条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第十一条条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第十七条条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第十三条条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第十九条条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第十五条条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