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第二十一条条行政法第二章 原料与产品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化妆品新原料和化妆品注册、备案前,注册申请人、备案人应当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安全评估。 从事安全评估的人员应当具备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专业知识,并具有5年以上相关专业从业经历。←上一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下一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二十三条条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第二十二条条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第二十四条条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第二十条条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第十一条条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第十七条条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第十三条条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第十九条条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第十二条条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第十五条条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