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行政法第二章 原料与产品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化妆品新原料和化妆品注册、备案前,注册申请人、备案人应当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安全评估。 从事安全评估的人员应当具备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专业知识,并具有5年以上相关专业从业经历。

同章节法条

首页案例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