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行政法第二章 原料与产品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境外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指定我国境内的企业法人办理化妆品注册、备案,协助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实施产品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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