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第十一条条行政法第二章 原料与产品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在我国境内首次使用于化妆品的天然或者人工原料为化妆品新原料。具有防腐、防晒、着色、染发、祛斑美白功能的化妆品新原料,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使用;其他化妆品新原料应当在使用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科学研究的发展,调整实行注册管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范围,经国务院批准后实施。←上一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下一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二十一条条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第二十三条条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第二十二条条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第二十四条条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第二十条条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第十七条条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第十三条条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第十九条条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第十二条条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第十五条条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