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第四百五十七条条司法解释第十二章 出席法庭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五十七条
在审判过程中,对于需要补充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或者补充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自行收集证据和进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侦查机关提供协助;也可以书面要求侦查机关补充提供证据。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适用本规则第六章、第九章、第十章的规定。
补充侦查不得超过一个月。
同章节法条
第第四百七十一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七十一条第第四百七十七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七十七条第第四百七十三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七十三条第第四百七十九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七十九条第第四百七十二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七十二条第第四百七十五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七十五条第第四百七十八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七十八条第第四百七十六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七十六条第第四百七十四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七十四条第第四百七十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