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五十三条司法解释第十二章 出席法庭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五十三条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可以逐一对正在调查的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同被告人、辩护人进行辩论。证据调查结束时,公诉人应当发表总结性意见。 在法庭辩论中,公诉人与被害人、诉讼代理人意见不一致的,公诉人应当认真听取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阐明自己的意见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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