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第六百二十六条条司法解释第十四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六百二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或者下级公安机关、人民法院超期羁押的,应当报经本院检察长批准,向该办案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发现上级公安机关、人民法院超期羁押的,应当及时层报该办案机关的同级人民检察院,由同级人民检察院向该办案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对异地羁押的案件,发现办案机关超期羁押的,应当通报该办案机关的同级人民检察院,由其依法向办案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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