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六百二十八条司法解释第十四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六百二十八条

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或者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案件,在犯罪嫌疑人侦查羁押期限、办案期限届满前,案件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本院侦查部门、侦查监督部门或者公诉部门进行期限届满提示。发现办案部门办理案件超过规定期限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提出纠正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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