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一百二十九条条刑法第二编 分则 >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一百一十七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第一百一十三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第一百一十九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第一百一十五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第一百一十八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第一百一十六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第一百一十四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第一百三十一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第一百三十七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第一百三十三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