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第六百四十四条条司法解释第十四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六百四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收到监狱、看守所抄送的暂予监外执行书面意见副本后,应当逐案进行审查,发现罪犯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法定条件或者提请暂予监外执行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在十日以内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检察意见,同时也可以向监狱、看守所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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