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第六百四十六条条司法解释第十四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六百四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报经检察长批准,向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下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立即层报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的同级人民检察院,由其决定是否向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同章节法条
第第五百七十一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百七十一条第第五百七十七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百七十七条第第五百七十三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百七十三条第第五百七十九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百七十九条第第五百七十二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百七十二条第第五百七十五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百七十五条第第五百七十八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百七十八条第第五百七十六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百七十六条第第五百七十四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百七十四条第第五百七十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百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