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三十条司法解释第十二章 出席法庭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三十条

人民法院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庭前会议的,由出席法庭的公诉人参加,必要时配备书记员担任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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