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三十四条司法解释第十二章 出席法庭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三十四条

公诉人在法庭上应当依法进行下列活动: (一)宣读起诉书,代表国家指控犯罪,提请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依法审判; (二)讯问被告人; (三)询问证人、被害人、鉴定人; (四)申请法庭出示物证,宣读书证、未到庭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播放作为证据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五)对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提出量刑建议及理由,针对被告人、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进行答辩,全面阐述公诉意见; (六)维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 (七)对法庭审理案件有无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况记明笔录; (八)依法从事其他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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