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四十六条行政法第六章 附 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出口管制法和本条例规定,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除依照出口管制法和本条例规定处罚外,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和处罚。 违反出口管制法和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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