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第四十九条条行政法第六章 附 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四十九条境外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向特定目的国家和地区、特定组织和个人转移、提供下列货物、技术和服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可以要求相关经营者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一)含有、集成或者混有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定两用物项在境外制造的两用物项; (二)使用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定技术等两用物项在境外制造的两用物项; (三)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定两用物项。←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四十三条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四十二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五十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五十条第第四十七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四十七条第第四十八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四十八条第第四十六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