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第四十八条条行政法第六章 附 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四十八条两用物项的过境、转运、通运、再出口或者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向境外出口,依照出口管制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海关总署制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两用物项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进出,或者由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无需办理出口许可证件,由海关实施监管。←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四十五条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四十六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五十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五十条第第四十七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四十七条第第四十九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四十九条第第四十六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