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二十三条司法解释第四章 受理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二十三条

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来源包括: (一)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二)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人民检察院控告、举报; (三)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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