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诉讼法第一编 总则 > 第六章 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

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通缉在案的; (三)越狱逃跑的; (四)正在被追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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