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第八十四条条诉讼法第一编 总则 > 第六章 强制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通缉在案的; (三)越狱逃跑的; (四)正在被追捕的。←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七十一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第第七十七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第七十三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第第七十九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第七十二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第第七十五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第第七十八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第第七十六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第第七十四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第七十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