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诉讼法第一编 总则 > 第六章 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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