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二条司法解释第三章 辩护与代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二条

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告知其如果经济困难,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同章节法条

首页案例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