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第四百一十七条条司法解释第十一章 审查起诉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一十七条
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的,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申诉的,由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立案复查。
被害人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申诉材料连同案卷一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同章节法条
第第三百七十一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七十一条第第三百七十七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七十七条第第三百七十三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七十三条第第三百七十九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七十九条第第三百七十二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七十二条第第三百七十五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七十五条第第三百七十八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七十八条第第三百七十六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七十六条第第三百七十四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七十四条第第三百七十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