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一十一条司法解释第十一章 审查起诉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一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需要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书面通知作出查封、扣押、冻结决定的机关或者执行查封、扣押、冻结决定的机关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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