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第六十一条条诉讼法第一编 总则 > 第五章 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条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五十一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第五十七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第第五十三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第五十九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第五十二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第五十五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第五十八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第五十六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第五十四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第五十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