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第五十六条条诉讼法第一编 总则 > 第五章 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五十一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第五十七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第第五十三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第五十九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第五十二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第五十五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第五十八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第五十四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第五十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第六十一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