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第二十一条条司法解释第三章 回避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二十一条检察长的回避,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检察人员和其他人员的回避,由检察长决定。检察委员会讨论检察长回避问题时,由副检察长主持,检察长不得参加。←上一条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九条下一条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二十七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二十条条 —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二十条第第十七条条 —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十七条第第十九条条 —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十九条第第十八条条 —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