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二十一条司法解释第三章 回避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二十一条

检察长的回避,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检察人员和其他人员的回避,由检察长决定。检察委员会讨论检察长回避问题时,由副检察长主持,检察长不得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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