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十八条司法解释第三章 回避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十八条

检察人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他们回避。 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等。

同章节法条

首页案例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