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第十八条条司法解释第三章 回避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十八条检察人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他们回避。 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等。←上一条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十五条下一条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十六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二十一条条 —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二十一条第第二十条条 —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二十条第第十七条条 —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十七条第第十九条条 —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