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第十七条条司法解释第三章 回避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十七条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管辖,依照有关规定执行。←上一条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十一条下一条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十三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二十一条条 —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二十一条第第二十条条 —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二十条第第十九条条 —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十九条第第十八条条 —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