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第十九条条司法解释第三章 回避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十九条检察人员自行回避的,可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并说明理由。口头提出申请的,应当记录在卷。←上一条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十三条下一条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十二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二十一条条 —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二十一条第第二十条条 —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二十条第第十七条条 —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十七条第第十八条条 —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