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十九条司法解释第三章 回避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十九条

检察人员自行回避的,可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并说明理由。口头提出申请的,应当记录在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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