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三十四条条刑法第一编 总则 > 第三章 刑罚 > 第一节 刑罚的种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三十一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一条第第三十七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第三十三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三条第第三十二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二条第第三十五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五条第第三十六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