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五十二条条诉讼法第三编 审判 > 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二百五十一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第二百五十七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第二百五十三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第二百五十五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第第二百五十六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第二百五十四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