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诉讼法第三编 审判 > 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上级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以外的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更为适宜的,也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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