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五十五条条诉讼法第三编 审判 > 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上级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以外的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更为适宜的,也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审理。←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二百五十一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第二百五十七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第二百五十三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第二百五十二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第第二百五十六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第二百五十四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