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五十六条条诉讼法第三编 审判 > 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二百五十一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第二百五十七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第二百五十三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第二百五十二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第第二百五十五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第第二百五十四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