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九条司法解释第十三章 第二审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九条

第二审期间,人民检察院或者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交新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对方查阅、摘抄或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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