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三百一十六条条司法解释第十三章 第二审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六条
第二审期间,被告人除自行辩护外,还可以继续委托第一审辩护人或者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
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自诉人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其他同案被告人也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
同章节法条
第第三百一十一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一条第第三百一十七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七条第第三百一十三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三条第第三百一十九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九条第第三百一十二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第第三百一十五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五条第第三百一十八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第第三百一十四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四条第第三百一十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条第第三百三十一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