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第四百三十五条条司法解释第十二章 出席法庭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三十五条
在法庭审理中,公诉人应当客观、全面、公正地向法庭出示与定罪、量刑有关的证明被告人有罪、罪重或者罪轻的证据。
定罪证据与量刑证据需要分开的,应当分别出示。
同章节法条
第第四百七十一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七十一条第第四百七十七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七十七条第第四百七十三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七十三条第第四百七十九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七十九条第第四百七十二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七十二条第第四百七十五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七十五条第第四百七十八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七十八条第第四百七十六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七十六条第第四百七十四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七十四条第第四百七十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