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第四百三十二条条司法解释第十二章 出席法庭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庭前会议中提出证据系非法取得,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证明。需要调查核实的,在开庭审理前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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