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六十二条司法解释第十四章 刑罚执行和监管执法监督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六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看守所、监狱、强制医疗机构等场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开展事故检察: (一)被监管人、被强制医疗人非正常死亡、伤残、脱逃的; (二)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情节严重的;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四)其他重大事故。 发生被监管人、被强制医疗人非正常死亡的,应当组织巡回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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