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三百八十七条条司法解释第十七章 审判监督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再审案件,人民检察院在开庭审理前撤回抗诉的,应当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接到出庭通知后不派员出庭,且未说明原因的,可以裁定按撤回抗诉处理,并通知诉讼参与人。
人民法院审理申诉人申诉的再审案件,申诉人在再审期间撤回申诉的,应当裁定准许;申诉人经依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当裁定按撤回申诉处理,但申诉人不是原审当事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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