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第四百八十条条司法解释第十二章 出席法庭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八十条
需要出示、宣读、播放第一审期间已移交人民法院的证据的,出庭的检察人员可以申请法庭出示、宣读、播放。
在第二审法庭中需要移送证据材料的,参照本规则第四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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