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四百三十三条条司法解释第十七章 死刑复核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三条
依照本解释第四百三十条、第四百三十一条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死刑、死刑缓期执行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或者复核程序审理后,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重新审判。但是,第一审人民法院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或者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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