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四百三十四条条司法解释第十七章 死刑复核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四条
死刑复核期间,辩护律师要求当面反映意见的,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合议庭应当在办公场所听取其意见,并制作笔录;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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