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三十七条司法解释第十二章 出席法庭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三十七条

在法庭审理中,下列事实不必提出证据进行证明: (一)为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 (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 (三)法律、法规的内容以及适用等属于审判人员履行职务所应当知晓的事实; (四)在法庭审理中不存在异议的程序事实; (五)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 (六)自然规律或者定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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