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五百四十五条条司法解释第二十四章 附 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五条向人民法院提出自诉、上诉、申诉、申请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书写有困难的,除另有规定的以外,可以口头提出,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制作笔录或者记录在案,并向口述人宣读或者交其阅读。←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二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八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五百四十七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七条第第五百四十三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三条第第五百四十八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八条第第五百四十六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六条第第五百四十四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