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三条司法解释第二十四章 附 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强制医疗决定或者解除强制医疗决定不当,在收到决定书后二十日内提出书面纠正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并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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