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五百四十三条条司法解释第二十四章 附 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三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强制医疗决定或者解除强制医疗决定不当,在收到决定书后二十日内提出书面纠正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并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七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九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五百四十七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七条第第五百四十五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五条第第五百四十八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八条第第五百四十六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六条第第五百四十四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