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五百四十八条条司法解释第二十四章 附 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八条本解释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9月2日公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五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六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五百四十七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七条第第五百四十三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三条第第五百四十五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五条第第五百四十六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六条第第五百四十四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