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二条司法解释第十七章 审判监督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二条

对决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再审决定书。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但被告人可能经再审改判无罪,或者可能经再审减轻原判刑罚而致刑期届满的,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必要时,可以对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

同章节法条

首页案例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