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二百零三条条刑法第二编 分则 >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三条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七条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二百一十一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第二百一十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条第第二百一十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条第第二百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条第第二百零一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第二百零七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七条第第二百零九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第二百零二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二条第第二百零五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第二百零五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